工作城市:北京大兴职位:用服工程师在职时间:
- 公司优点:
-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拒绝经济补偿
- 公司缺点:
- 本人于2013年8月15日入职上海澳华光电内窥镜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担任用户工程师一职,2013年10月8日离职(有人事经理电话录音为证)。澳华公司在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单方约定试用时间2个月,而且在入职的两个月时间内,并未与我签订任何时间为两年的合同。2013年9月28日,澳华公司以北京办事处撤离(到天津)为由将我终止试用。
本人曾以澳华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详见:附件内我国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要求澳华公司赔付我两个月的工资加一个月的社保,北方大区总监刘建霞18611464389口头答应于2013年11月10日随本人工资一起打入我的工资卡,但在此之后,本人联系刘建霞,刘建霞均以开会或者其他借口为由,拒绝与我长时间通话,理由是:此事不由她负责,需要与上海人事进行联系。在我与上海人事经理都丽娟多次联系后,都丽娟均拒绝承认此事,拒绝赔付本人经济补偿金。截至本信发出时,澳华公司没有给本人及我所知道的之前离职同事赔付任何补偿金。 - 给求职者的建议:
- 上海澳华公司除上海外,没有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当地工商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上海澳华公司没有任何资格在除上海以外的地区设立合法的办事处。他们现在官网所标注的全国各地办事处,均没有在当地工商进行注册登记,属于违法经营。请各办事处同事依据劳动法合理保护自身利益。
有用(7) 评论(2) 发布时间:2013-12-10